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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全省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09-25 |

浙政办发明电[2006]159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农业厅、省教育厅、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全省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全省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省公安厅 省交通厅  省农业厅

省教育厅  省安全监管局

(二00六年八月十四日)

 

    为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高发的势头,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营造良好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决定从9月1日开始,到今年年底止,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全年道路交通事故起数、事故死亡人数和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三项指标实现“零增长”。专项行动期间,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同比有所减少,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起数同比下降10%,一次死亡5人以上的事故起数同比有所下降,不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

    (二)公路机动车超速,货车超限,客车超员,酒后驾驶,违法超车,无证驾驶,三轮汽车、残疾车和拖拉机违法载人,高速公路夜间违法停车等交通违法行为明显减少。其中,超过规定限速50%以上的超速、醉酒驾车、客车超员20%以上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省际卡点对9座以上客运车辆的检查率达到100%。

    (三)年内省级督办的100处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全部治理完成;省里确定100处临水临崖高落差特别危险路段的整治启动率达到100%,并完成80%。高速公路长隧道和特长隧道安全设施、照明设施齐全规范,视线良好。

    (四)客运车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学生接送车(以下简称重点车辆)及其驾驶人的信息采集率达100%,全部实现“户籍化”管理。外省籍拖拉机临时档案建立率达100%。驾龄1年内的驾驶人“实习标志”发放率达100%。中小学生专用接送车辆标志牌发放率达100%。

    二、主要措施 

    (一)严厉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公安、交通、农机管理、安全监管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依法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重点查处机动车超速、货车超限、客车(校车)超员、酒后驾驶、疲劳驾驶、无证驾驶、非法营运、违法超车、高速公路夜间违法停车以及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加强对车流量大、事故多发的路段、时段的路面巡逻,充分利用电子测速仪和电子监控设备等高科技手段,加大对行车秩序的监控。农机管理部门要联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严厉查处拖拉机违法载人、无证驾驶和脱检等严重违法行为,并加大对农业机械在道路外通行的巡查力度。省公安厅、省交通厅分别集中组织开展打击交通违法违规行为的“蓝盾”行动和打击非法营运行为的“天网”行动,采取有力措施,依法加大惩处力度。对在限速70公里/小时及以上限速路段车速超过限速50%以上的驾驶人,或在限速60公里/小时及以下限速路段车速超过限速70%以上的驾驶人,一律予以吊销驾驶证的处罚;对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一律予以暂扣驾驶证3个月的处罚;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一律予以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对无证驾驶汽车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一律予以行政拘留10日以上(含)的处罚。

(二)加强源头管理。落实重点车辆及驾驶人“户籍化”管理措施。各级公安部门要切实摸清重点车辆底数、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掌握驾驶人安全行车情况,建立一车一档、一人一档,做到见车见人,不漏登、不漏管。采用统一的登记卡,将重点车辆及驾驶人有关信息及时录入“户籍化”管理系统,并实行各部门信息共享。严把驾驶人考试关,进一步落实驾驶人夜间考试、异地交叉考试、机动车驾驶人张贴“实习标志”等制度,做到监管重点前移、关口前移、预防在先。各级交通部门要严格落实“三关一监督”制度,督促运输企业加强交通安全管理,督促落实责任主体。公安、交通、农机管理等部门要不断完善联合执法机制,继续坚持“五个一律”的严管措施。省际卡点对9座以上客运车辆必须坚持“逢车必查”制度,严把车辆出入关。进一步健全监管网络,加强对营运客车、校车的执法检查,对违法违规车辆,做到安全隐患不消除坚决不放行。进一步推进客车超员、三轮汽车和拖拉机违法载人有奖举报制度的落实,发动广大群众,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形成有效监督。 

(三)认真组织开展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的整改和临水临崖高落差危险路段的整治。各地要进一步加大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的整改力度,对省级督办的100处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有关责任单位要加快整改进度,提高整改质量;有关督办单位要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确保整改到位。各市、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公安、交通、安全监管等部门抓紧对临水临崖高落差危险路段进行全面排查,摸清底数,制订整治方案,明确责任单位和整改期限,结合实施道路交通“安保工程”,落实整治措施,分级负责,分步实施。到2009年年底前,全省完成临水临崖高落差危险路段的整治工作。今年,省里将确定100处临水临崖高落差特别危险路段,组织开展整治,实行挂牌督办。同时,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公路隧道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79号),加快完善公路隧道交通安全设施,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四)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认真组织实施以“保护生命、平安出行”为主题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民交通安全意识、法制意识和交通文明意识。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宣传媒体,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的特点和原因,以客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和学生接送车的驾驶人,驾龄3年以下的驾驶人和公路沿线的居民、外来务工人员、中小学生为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事故警示、交通知识教育。专项行动期间,省级有关部门要在省级主要新闻媒体上设立“事故警示”栏目,对机动车驾驶人的严重违法行为以及典型案例进行公开曝光和点评。各地也要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上开辟宣传栏目,加大舆论监督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在全省组织开展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专项行动,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平安浙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具体举措。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这次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统一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迅速行动,扎实做好专项行动的各项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二)加强督查,狠抓落实。各地要加强对专项行动的检查指导,督促落实各项措施。省级有关部门适时将组织联合督查组分赴各地进行督查指导。专项行动结束后,要进行认真总结。对措施有力、成效明显、完成预定目标的地方和单位,要予以通报表彰;对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特大交通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并按有关规定组织责任倒查;对工作不落实、管理不到位的,要予以通报批评。

(三)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各执法部门要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思想,认真履行职责。要增强法制意识、爱民意识和责任意识,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 

   (四)加强协调,畅通信息。建立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和信息通报制度,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农业厅要分别在内部政务网上开辟“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专项行动”专栏,及时发布动态信息。从9月1日起,各市公安、交通、农业、教育、安全监管部门应在每周五下午5时前分别向省级对应部门报送本周专项行动情况,每月月底前报送当月情况,分析存在问题,提出下一步工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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