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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的管理职权内容释义
发布时间:2008-04-28 |
    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释义]  本条是关于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  
    机动车登记,是为了加强机动车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行政管理行为。根据2004年5月1日实施的《机动车登记规定》的规定,机动车的登记机关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车辆管理所。车辆管理所按行政区域设置,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的机动车登记。每辆机动车不得同时具有两个以上机动车登记编号。车辆管理所使用计算杉瞪记系统办理机动车登记,不使用计算机登记系统登记的,登记无效。  
    机动车的登记,主要是为了能够使机动车正常在道路上行驶,并不完全是财产权上的动产登记。2000年6月5日公安部专门就机动车登记是否产权登记复函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明确说明,根据现行机动车登记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为了交通管理工作的需要,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在办理车辆牌证时,凭购车发票或者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的法律文书等机动车来历凭证确认机动车的车主。因此,公安机关登记的车主,不宜作为判别机动车所有权的依据。我们认为,由于我国目前没有统一的产权登记制度,机动车登记只是公安机关道路交通管理方面的登记,不能作为确权的依据,但由于机动车登记要提供机动车的来历证明,这种来历证明,可以说明车辆的所有人,一般说,在没有第三人异议的情况下,公安机关的登记,可以作为车辆所有权的证据。  
    机动车登记的种类分为;注册、过户、变更、抵押、注销登记等。在中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应当经机动车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核发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未领取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的,不准上道路行驶。对于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如购车后,需要驾车去办理牌照等,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九条  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  
     [释义]  本条是关于机动车登记的规定。     
    机动车登记等于给机动车报户口,报户口要带出生证、户口本等证件,申请机动车登记,同样需要提供证件资料: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对于公民个人来说,身份证明是指公安机关核发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  
    对于机关、学校、工厂、公司等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来说,身份证明是“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对于各国驻华使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来说,身份证明是该使领馆或者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出具的证明;  
    对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居民、台湾居民和外国人来说,身份证明是公安机关核发的居留证件。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  
     1.在国内购买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或者旧机动车交易发票;在国外购买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该车销售单位开具的销售发票;      
     2.人民法院调解、裁定或者判决所有权转移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3.仲裁机构仲裁裁决所有权转移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仲裁裁决书》和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4.继承;赠予、协议抵偿债务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继承、赠予、协议抵偿债务的相关文书和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是指机动车属于获得国家生产许可的工厂生产的,符合国家规定的机动车质量的证明。走私、无进口证明、利用进口关键件非法拼(组)装或者套用国产车目录生产的,或者未获得国家生产许可的工厂生产机动车不能给予登记。  
    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是指:  
    国家限定口岸海关签发的《货物进口证明书》或者各口岸海关签发的《货物进口证明书》;以及国:家授权的执法部门没收的走私、无进口证明和利用进口关键件非法拼(组)装的机动车的进口凭证,由该部门签发的《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      
    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车辆购置税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征收的在中国境内购置车辆的单位和个人缴纳的购车税款。征收范围包括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价格X税率,税率为10%。  
    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征收制度。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  
    车辆购置税的免税凭证,主要是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免税;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还有一些特定用途的车辆,可以免税,如森林消防指挥车、防汛专用车等。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如根据本法规定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根据环保法律、法规要求机动车登记时提供尾气符合环保要求的证明,俗称“绿标”等。  
    对于符合以上条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在五天内完成审查登记,发给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不符合的要及时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机动车登记证书》是机动车办理了登记的证明文件,记载法定的登记事项。《机动车登记证书》不随车携带。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时,原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登记证书》随车交给现机动车所有人。  
    第十三条  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年安全农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释义]  本条是关于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规定。  
    定期对机动车进行检验,是保证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环节。检验的依据是1997年制定的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为了全面、准确执行《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原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了检验人员的培训和检测设备的调整。对检测设备老旧、检测原理不科学、不适应被检车型等原因,造成检测不准确的,更换或更新检测设备。对一些不能用设备检测的项目,如转向系横、直拉杆、制动系管路、轮胎型号、轮胎磨损、安全玻璃、后视镜、各种灯光、雨刮器、灭火器等,应按照国家标准要求,加强人工检验,确保车辆的安全部件齐全、有效。对检验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定期对机动车进行检验,只是检验机动车是否符合运行安全,各检验机构对于被验车辆不能附加其他条件,只要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就应当进行检验,有的地方在验车时还附加要提供停车?车位证明等,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停车泊位证明,只是说明该车有无地方停放,与该车是否符合运行安全标准没有直接关系。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对于仍然沿用公安机关委托给有设备和技术条件的单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要逐步过渡到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国家对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站规定了管理办法和条件,根据1989年公安部制定的《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站管理办法》,检测站必须具的条件是:有检测车辆侧滑、灯光、轴重、制动、排放、噪声的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检测设备;每一条检测线至少有工程师或技师技术职务的主任检验员一名,具有一定的汽车理论知识和修理经验,并能熟练地运用检测设备对机动车辆的安全性能做出了正确评价的检验员若干名;有相应的停车场地、试车跑道和试验驻车制动器的坡道。要布局合理,根据国家标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出入口视线良好,不妨碍交通;检测厂房宽敞、通风、照明、排水、防雨、防火和安全防护等设施良好,各工位要有相应的检测面积,检测工艺布置合理,便于流水,作业;必须有设备维修人员,保持检测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和精度。机动车可以自由选择符合条件舱检验场所。按照《实施条例》的规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实施条例》规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检定,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应当支付一定的费用,费用标准是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严禁对机动车安全重复检验、重复收费和机动车定期检验时搭车收费,严禁机动车检测站强制机动车所有人到指定修理厂和尾气治理点修理(调试);严禁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严禁各种摊派行为。  
    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搏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释义]  本条是关于机动车驾驶证的取得、使用和扣缴的规  
    一、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证,是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许可持证人驾驶机动车的证件。机动车驾驶证在全国有效。根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机动车驾驶证分为机动车驾驶证(以下简称驾驶证)、机动车学习驾驶证和机动车临时驾驶证。驾驶证记载持证人的身份证件号码、姓名、性别、出生日期、长期住址、国籍、准驾车型代号、初次领证日期、有效期和管理记录,并有发证机关印章、档案编号和持证人的照片。机动车驾驶证式样由公安部规定。   
    二、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一般规定  
    驾驶机动车,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按照本条和现行驾驶证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要符合以下条件并经过以下程序:  
     1.申请。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向长期居住地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在暂住地居住的,可向暂住地车辆管理所申请。申请增加准车型的,应当在所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提出申请。申请驾驶证,首先应当申请学习驾驶证。在申请时要填写申请表并交验身份证件。      
     2.接受身体检查和其他方面审核,符合法定的身体、年龄等条件,其中有: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为对数视力表5.0或4.9以上,无红绿色盲等;初次申请学习驾驶证的年龄符合规定的年限,其中,申请大型客车、无轨电车和大型货车的,年龄条件更为严格。  
     3.学习交通法规与相关知识并考试合格后,核发学习驾驶证。  
     4.规定的时间内接受有关驾驶技能的严格培训,学习不同的车型有不同的培训内容,并切实达到国家规定的培训要求,严禁弄虚作假。  
     5.经过场地驾驶考试和道路驾驶考试,考试内容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严禁弄虚作假。在考试成绩合格后,方可由车辆管理所根据所学车型核发相应类型的驾驶证。     
    由于驾驶培训和驾驶考试,关系到驾驶员的驾驶技能是否合格,事关交通安全,因此,本条特别强调了驾驶培训和考试应当严格要求,严禁弄虚作假。  
    三、 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特殊规定  
     1.拖拉机驾驶证的取得。现行的管理办法是根据1986年10月《关于改革道路交通管理体制的通知》的规定确定的,即:农用拖拉机驾驶员的有关道路行驶安全技术检验、驾驶员考核、核发全国统一的道路行驶牌证等项工作,公安机关可以委托农业(农机)部门负责,并有权进行监督、检查。拖拉机驾驶证的取得,根据本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职权,即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发给拖拉机驾驶证。但是,本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同时规定,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上述职权,应当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这样,本法维持了原有的管理办法,即对于拖拉机的驾驶证,由农业(农业机械)部门发放,但公安机关有权进行监督。  
     2.型客车驾驶资格的取得和终止。大型客车驾驶资格,在驾驶证用准驾车型代号A表示,持有这种驾驶证者,可驾驶大型客车。大型客车由于驾驶的技术条件和身体条件要求较高,同是涉及到更多人的生命安全,所以对驾驶资格的取得和终止规定了较严格的条件。现行管理办法规定,大型客车的驾驶资格的取得,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安全驾驶大型货车或中型客车的经历或取得驾驶牵引车准驾车型资格两年以上。年龄在26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年满六十周岁的,不得再驾驶大型客车。这是说,大型客车的驾驶资格,有年龄限制。任何取得大型客车驾驶资格的驾驶员,在年满在六十周岁时,他的驾驶大型客车的资格就自行终 
止。      
     3.持有境外驾驶证的,申请我国驾驶证的条件和程序。境外驾驶证,是指外国或香港、澳门、台湾的驾驶证或国际驾驶证。凡持有境外驾驶证的中国公民、港澳台居民和外国人,符合上述法定的许可驾驶条件,交验有关的证件,经过身体检查,并经过车辆管理所考核后,发给我国的驾驶证。  
    四、驾驶证的使用  
     1.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在驾驶证上注明了持证人可以驾驶的车型。根据驾驶证管理办法,我国的机动车的准驾车型按照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分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档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原四轮农用运输车,下同)、三轮汽车(原三轮农用运输车,下同)、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  
     2.持证人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驾驶证。  
    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本法第五条规定,由各级政府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因此,只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才有权依法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任何机关,都没有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权力。  
    第二十条  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  
    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的培训,确保培训质量。  
    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   
     [释义]  本条是关于机动车驾驶培训的规定。    
    一、机动车驾驶培训采取社会办学形式,禁止政府机关办学  
     1.机动车驾驶培训的形式  
    本条规定,机动车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驾驶培训社会化是指驾驶培训采取社会办学的形式,即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各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驾驶培训学校(班)。  
     2.禁止政府机关举办机动车驾驶培训单位  
    政府机关是实施行政管理的国家机构,如果直接举办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班),就会妨碍有关政府机关对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班)的监管,不利于保证培训质量。    
    二、驾驶培训学校(班)的资格管理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地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班)实行许可证管理。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班)的举办者,必须取得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到工商、税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开业。   
    根据现行的管理办法,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是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本法维持了现行的办法。   
    三、驾驶培训学校(班)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培训质量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驾驶培训学校(班)应当做到以下几点,以确保培训质量:  
     1.参加培训的学员;要符合法定的身体条件和年龄条件; 
     2.要对学员进行交通法规、驾驶技能的培训,并按照交通部颁发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完成相应的学习内容; 
     3.参加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工作的人员,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并经国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考核,取得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员准教证。 
     4.驾驶培训单位要具备合格的教学条件,其中包括合格的教练车和教练场。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的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根据公安部制定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现行审验办法的主要内容有:(1)由车辆管理所对驾驶证进行审验。(2)审验时主要审核违章、事故是否处理结束。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应当在15日内到驾驶证核发地公安管理部门接受审验、培训、考试。对审验合格的,在驾驶证上按规定格式签章或记载。持未审验合格的驾驶证不具备驾驶资格。(3)对持有大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驾驶证的和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15日内,提交县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第一百二十一条  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行使职权,应当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对违反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在本法施行前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发放的机动车牌证,在本法施行后继续有效。      
     [释义]  本条是关于授权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部分道路交通安全行政管理职权的规定。   
    1.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登记、安全技术检验、驾驶员考核、驾驶证的发放和审验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对拖拉机的登记、安全技术检验、驾驶员考核、驾驶证的发放和审验等管理职权的划分,在审议中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当由公安机关统一管理;另一种意见认为,还是应当由农业(农业机械)部门管理。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目前我国有4500万户农机户,其中有3000万户既搞农业操作,又从事短途运输。一台农用车一年只需缴纳包括牌照在内的费用71元,但如果按现行的机动车管理办法,则需要缴纳费用540元,增加了近470元。因此,无论管理体制变与不变,都不能增加农民负担,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们在审议过程中形成的共识(见《人民日报》2003年7月9日第十三版)。  
    在实际工作中,拖拉机的登记、安全技术检验、驾驶员考核、驾驶证的发放和审验等管理职权,一直是由农业(农业机械)部门负责行使的。农业部1998年发布的《农用拖拉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对拖拉机的管理作了详细的规定: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拖拉机及驾驶员的安全监理工作,由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农机监理机构负责拖拉机及其驾驶员的安全技术检验、考核、核发全国统一的牌证和在田间、场院、乡村道路上作业的安全及技术状态的监理工作;拖拉机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按全国统一式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申请拖拉机报户,领取拖拉机号牌和行驶证,须持居民身份证、拖拉机来历凭证,到当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初次检验。检验合格的,由农机监理机构核发号牌和行驶证。  
    2.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职权,应当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对违反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本法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同时详细地规定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时应履行的义务和违反规定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考虑到拖拉机管理的特殊性和我国农业机械管理的现状,本法授权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部分交通安全管理职权。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的部分交通安全管理职权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行使的同类职权,在法律性质上是一致的。因此为了立法简洁起见,本法未对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职权时应遵守的规定和违反规定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具体规定,而是在本条第二款作了概括性的规定。   
    《实施条例》还规定,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拖拉机登记、安全技术检验以及拖拉机驾驶证发放的资料、数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拖拉机驾驶入作出的暂扣、吊销驾驶证处罚或者记分处理的,应当定期将处罚决定书和记分情况通报有关的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吊销驾驶证的,还应当将驾驶证送交有关的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  
    本法施行前,对拖拉机的登记、安全技术检验、驾驶员考核、驾驶证的发放和审验等管理职权,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是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下行使的,公安机关有权进行监督。本法将这些管理职权授予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进一步明确了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拖  
    管理上的职责划分,有利于搞好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但需要注意的是,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在行使这些职权时,仍然要按照本法的规定,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这是因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关系到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要求坚持一定的统一性。本条规定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这些管理职权,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施监督,体现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统一性,同时兼顾了拖拉机管理的特殊性,有利于进一步搞好拖拉机的安全管理工作。     
     3.在本法施行前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发放的机动车牌证继续有效。      
    目前,全国共有拖拉机1400多万台,农用运输车1800万辆以上,农业(农业机械)部门已经依照规定对这些车辆中的大部分核发了牌证。本法施行后,拖拉机的牌证发放仍由农业(农业机械),部门负责管理,农用运输车则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如果对农用运输车重新由公安部门核发牌证,广大农民又将增加一项负担。而且公安部门的管理机构一般都在县市以上,农民办理牌证很不方便,对广大农民来说,既增加费用,也增添了麻烦,特别是在地广人稀的地区,这个问题更加突出。考虑到我国的这种实际情况,本条第三款规定在本法施行前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发放的机动车牌证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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