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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布时间:
2007-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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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拖拉机登记工作的管理,根据《拖拉机登记规定》(农业部第43号令),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应当按照本规范规定的程序办理拖拉机登记。 第三条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明确岗位,各司其职。根据工作流程和规范,设置登记审核岗、牌证管理岗、业务领导岗、档案管理岗等岗位。 第四条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建立计算机登记数据库,按照本规范的规定,在《拖拉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记录经办经过和经办人信息,与办理拖拉机登记信息一并录入计算机登记系统,并按照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内容打印各类与拖拉机登记有关的证、表。 第五条 农机监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登记审核岗审查拖拉机所有人提交的《拖拉机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拖拉机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拖拉机来历证明、国产拖拉机的整机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拖拉机的进口凭证、拖拉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审查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确认拖拉机;核对发动机和拖拉机机身(底盘)或者挂车架号码的拓印膜;核对拖拉机的技术数据。符合规定的,受理注册登记申请,收存相关资料,向拖拉机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经审核存在有不予办理注册登记情形的,出具退办凭证。 (二)牌证管理岗将登记信息录入计算机登记系统,确定拖拉机登记编号;核发号牌;收存拖拉机标准照片,制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行驶证》(以下简称行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登记证书》(以下简称拖拉机登记证书)和检验合格标志;将行驶证、拖拉机登记证书和检验合格标志交拖拉机所有人。 (三)业务领导岗复核全部资料。 (四)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将下列资料存入拖拉机档案: 1、《拖拉机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原件。 2、《拖拉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3、拖拉机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4、拖拉机的来历证明复印件或者有关单位证明原件。 5、拖拉机的整机出厂合格证明原件或者有关单位证明原件。 6、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原件。 7、拖拉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复印件。 8、发动机号码和拖拉机机身(底盘)或者挂车架号码拓印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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