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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免征所得税
作者: 中国农机化网 | 发布时间: 2008-11-12 | 信息来源: 中国农机化网 |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近日印发了《支持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的通知,对山东省支持服务业发展的企业所得税和流转税等一揽子政策进行了汇集和明确。 
    其中在所得税方面共涉及十一个方面的优惠。对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的优惠政策企业从事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非工业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技术转让的优惠政策对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此外,还有鼓励软件产业发展、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鼓励研发、鼓励创业等方面的所得税优惠。在流转税方面,对计算机软件业和物流企业增值税都有相关优惠政策。(信息来源:11月9日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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