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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开辟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绿色通道”
作者: 中国农机化网 | 发布时间: 2008-11-19 | 信息来源: 中国农机化网 |
      在全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注册管理服务中,全国各省市都做了各种有益的探索,也举办了相关的研讨会。日前,记者采访了山东省工商系统,了解他们的相关经验。
  自《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其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以来,山东省通过加强法规宣传培训,开辟“绿色通道”等措施,积极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工作。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高了农民生产经营的组织化程度和市场竞争力,促进了农业生产经营的标准化和产业化。即便这样,山东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还存在着登记数量少、单体规模小、人才和资金缺乏、发展不平衡的问题;登记工作还需要进一步提速提效。
  截至今年3月底,全省已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3045户,成员51592个,出资总额达17.4亿元。全省工商系统要按照当地政府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划,争取用1年时间,实现农民专业合作社100%乡镇覆盖,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户数、成员总数、资金总额、契约化和品牌化经营水平走在全国前列。
  该省多措并举,降低准入门槛。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实行书式审查,只要提交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即予登记。在尊重农民意愿,坚持以农民为主体的前提下鼓励和支持多主体、多形式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范围既可以开展单项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的技术推广应用,也可以开展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的经济合作与贸易服务;既可以在本地、本专业范围内开展合作与联合,也可以跨地域、跨所有制开展合作与联合。提高登记服务效率。具备条件的地方可实行由工商所受理、初审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申请,由县级局核发营业执照;具备条件的县级局可以选择1到2个工商所参照个体工商户委托登记办法,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委托登记试点工作。同时加快2007年7月1日前成立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规范进度。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以前登记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不强制规范。对于申请采取先注销、后设立的办法规范的,准予使用原合作组织的字号,保持其连续性;申请变更登记的,在明确债权债务承接后,准予变更;暂不使用“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形式的,可以保留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等原有组织形式。
  此外还积极探索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工作站。以下放受理权限、委托登记试点为基础,在驻地乡镇政府的支持下,联合经管站等有关机构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工作站”,建立协调会商机制和服务机制,并通过确定示范样板专业合作社,为农民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最直观的现场指导,带动广大农民参加、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 (信息来源:农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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