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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开展拖拉机报废更新工作
作者: 慈溪农机局 | 发布时间: 2008-08-19 | 信息来源: 慈溪农机局 |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拖拉机报废更新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7〕64号文件)精神,慈溪市农机局经过大量充分的准备工作后,将结合2008年拖拉机年检工作开展拖拉机报废更新工作。
  在具体操作中,慈溪市农机监理站利用电子档案,经过认真核实,建立报废拖拉机名册,力争不漏、不错;工作人员按照名册以书面告知的形式通知车主,要求每位机手对送达的告知书必须亲自签收。对已达到省政府规定的报废使用年限的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可申请延期报废1-2年,延长期满立即报废;达到报废使用年限的拖拉机,一律不再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手续。具体报废使用年限和拖拉机报废程序严格按照《浙江省拖拉机报废更新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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